{"billNo":"10709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3人","議案名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邱志偉","劉建國"],"連署人":["陳曼麗","陳素月","黃國書","葉宜津","吳焜裕","李昆澤","李麗芬","江永昌","李俊俋","鄭運鵬","鍾佳濱","邱泰源","羅致政","洪宗熠","郭正亮","林靜儀","段宜康","蔣絜安","蔡適應","鄭寶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6: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980號委員提案第22313號","laws":["04590"],"提案編號":"980委22313","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邱志偉、劉建國等23人，有鑑於債務人得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前提，乃債權人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為免債權人常另持原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訂明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為達督促債務人履行更生條件之目的，債務人若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n二、惟債權人常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早已取得執行名義，若債權人持原已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力應受更生方案內容之拘束，不得主張依原債權額行使權利，僅得依更生方案之內容對債務人請求強制執行。\n三、現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未明文限於債權人以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恐使債權人常另持原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為免解釋上之疑義，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明確訂明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以資適用。","對照表":[{"law_id":"04590","law_nam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n\n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law_content_id":"04590:04590:2011-12-12-修正:8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為達督促債務人履行更生條件之目的，債務人若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惟債權人常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早已取得執行名義，若債權人持原已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力應受更生方案內容之拘束，不得主張依原債權額行使權利，僅得依更生方案之內容對債務人請求強制執行。\n\n三、既債務人得依本條第二項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前提，乃債權人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現行第二項未明文限於債權人以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恐使債權人常另持原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為免解釋上之疑義，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明確訂明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以資適用。","修正":"第七十四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n\n債權人依前項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