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鄭運鵬","蔡易餘","吳思瑤","周春米","賴瑞隆","李麗芬","蘇治芬","洪宗熠","陳亭妃","呂孫綾","陳曼麗","蔡適應","趙天麟","趙正宇","吳琪銘","高志鵬","劉世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7: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2315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22315","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有鑑於「殘障福利法」已於1997年4月18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且衛福部已將所管轄律例中的「殘廢」一詞，修訂為「失能」，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爰此，特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身體殘廢等字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n\n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n\n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n\n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8","說明":"一、名詞修正。\n\n二、「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原條文中「傷殘」、「殘障」等用語，均修訂為「身心障礙」，另身心障礙者認為「殘廢」字眼具有歧視意味，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n\n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n\n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償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n\n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現行":"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n\n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n\n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n\n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n\n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n\n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n\n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n\n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n\n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n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名詞修正。\n\n二、「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原條文中「傷殘」、「殘障」等用語，均修訂為「身心障礙」，另身心障礙者認為「殘廢」字眼具有歧視意味，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n\n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n\n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n\n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n\n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n\n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n\n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n\n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n\n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n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n\n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n\n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n\n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28","說明":"一、名詞修正。\n\n二、「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原條文中「傷殘」、「殘障」等用語，均修訂為「身心障礙」，另身心障礙者認為「殘廢」字眼具有歧視意味，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n\n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n\n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失能不堪勝任工作者。\n\n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現行":"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n\n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n\n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n\n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n\n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29","說明":"一、名詞修正。\n\n二、「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原條文中「傷殘」、「殘障」等用語，均修訂為「身心障礙」，另身心障礙者認為「殘廢」字眼具有歧視意味，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n\n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失能不堪勝任工作者。\n\n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n\n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n\n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