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黃秀芳","趙正宇","邱志偉","蔡適應","邱泰源","吳焜裕","陳賴素美","何欣純","郭正亮","鍾孔炤","管碧玲","蔣絜安","莊瑞雄","蘇巧慧","江永昌","洪宗熠","林淑芬","吳玉琴","蔡培慧","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7: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22320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2232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為深化校園民主、提升大學教師及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程度，並強化學生自治組織之獨立性，爰此提出「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新增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成員，至少應包含由校務會議推選之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各一名，俾利保障大學師生參與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n\n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n\n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n\n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n\n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n\n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5-12-16-修正:12","說明":"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新增第四項，為確保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具多元性及代表性，能傳達校內不同族群的意見，爰新增規範，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成員，至少應包含由校務會議推選之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各一名，俾利保障大學師生參與權益。","修正":"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n\n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n\n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並應包含至少一名教師代表、學生代表。\n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n\n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n\n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包含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並應包含至少一名教師代表、學生代表。\n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n\n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