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7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6/108450229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6/108450229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6/108450229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6/108450229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110703004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柯志恩","徐志榮","羅明才","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蔣萬安","顏寬恒","費鴻泰","林麗蟬","賴士葆","林德福","蔣乃辛","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4"}],"mtime":"2024-01-18T20:58: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9-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2326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2326","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有鑑於我國護病比過高，危害病患安全並導致醫護過勞，為降低我國醫療服務風險，避免「血汗醫療」現象，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包含護理費與護病比連動之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際護病比約在1：6，護理人員多照顧一位病人，相對死亡風險可能會上升7%，每1000個住院病人，會有5-10位發生延誤治療、管路滑脫等危害病安。\n二、現行的國際護病比，歐洲國家是1：6、美國加州內外科1：5、專科1：4、澳洲昆士蘭白班1：小夜1：大夜1：7，但台灣卻是1：15，明顯較其他國家高。\n三、根據2002年美國醫學期刊顯示，以護病比1：4為基準，護理人員每增加一名病人，病人30天內死亡率為7%；若增加到8位死亡率會增加到31%。「2009年台灣也有資料顯示，照顧人數大於11人時，病人發生跌倒、手術後傷口感染、出血褥瘡等事件會高出1.6-5.6倍！」2016年澳洲也有資料顯示，最佳護病比應是1：6。\n四、綜上所述，為有效降低我國護病比，提升醫療品質與全民健康。爰此，提案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增訂「在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中，規範應包含護理費與護病比連動之給付。」。","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n\n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n\n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47","說明":"一、今年五月，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明訂急性一般病床全日平均護病比，醫學中心不得高於9人、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不得高於12人、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不得高於15人，卻被各界批評醫學中心僅僅只有1：9完全是大放水，形同虛設。\n\n二、因此，爰擬具健保法第四十二條修正案，將護理費與護病比支連動入法，納入醫療服務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之訂定。","修正":"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n\n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n\n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n\n第一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包含護理費與護病比連動之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