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7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蘇震清","莊瑞雄"],"連署人":["蔡易餘","何欣純","林俊憲","郭正亮","蔡培慧","施義芳","張廖萬堅","鄭運鵬","江永昌","高志鵬","王榮璋","鄭寶清","洪宗熠","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8: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233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2332","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蘇震清、莊瑞雄等17人，有鑑於劃設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乃基於停車格位周遭裝有電動車充電系統，以供低碳運具之能源補充設施使用。為保障電動車補充能源權益，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綠能運具普及化，行政院宣布我國將於2035年起禁售燃油機車、2040年起禁售燃油汽車。為促進民眾購買符合低碳、綠能的電動車輛，提高公有停車格位及增加充電設施，刻不容緩。\n二、劃設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乃基於停車格位周遭裝有電動車充電系統，以供低碳運具之能源補充設施使用。為保障電動車補充能源權益，應明令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n三、停車場管理者應於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標示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70","說明":"一、劃設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乃基於停車格位周遭裝有電動車充電系統，以供低碳運具之能源補充設施使用。為保障電動車補充能源權益，爰立法禁止非低碳運具佔用。\n\n二、停車場管理者應於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標示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修正":"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十一、於配有電動車充電設施之電動車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