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12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828070100200"}],"提案人":["洪宗熠"],"連署人":["陳曼麗","陳素月","吳玉琴","吳焜裕","羅致政","蔣絜安","劉世芳","賴瑞隆","陳明文","鍾孔炤","黃秀芳","林靜儀","鍾佳濱","趙正宇","林俊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13"}],"mtime":"2024-01-18T20:53: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8-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336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2336","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為使中央選舉委員會秉持機關獨立性，俾利選務之完備且明確規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認定等事務，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修正為「失能」，俾維護弱勢者之權利。\n二、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選舉乃國家重大事務，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仍需社會人士支援龐大選務。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惟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將影響社會人士參與選務時之權益維護。且為提升社會人士積極參與之意願，俾保障其權益，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相關辦法。\n三、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且依本法第六、七條，乃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以及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事項，且新修正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亦將慰問金發給辦法，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爰本條酌做修正以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n四、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鑑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範政黨推薦選舉方式、第八十九條規範黨內提名作業應報請內政部備查；以及政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上開所述條文之中央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爰修正第二項，使內政部得針對政黨黨內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認定等相關事項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並依原條文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n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66","說明":"一、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修正為「失能」，俾維護弱勢者之權利。\n\n二、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選舉乃國家重大事務，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仍需社會人士支援龐大選務。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惟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將影響社會人士參與選務時之權益維護。且為提升社會人士積極參與之意願，俾保障其權益，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相關辦法。","修正":"第五十七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n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一百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31","說明":"一、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且依本法第六、七條，乃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以及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事項，且新修正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亦將慰問金發給辦法，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爰本條酌做修正以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n\n二、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鑑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範政黨推薦選舉方式、第八十九條規範黨內提名作業應報請內政部備查；以及政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上開所述條文之中央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爰修正第二項，使內政部得針對政黨黨內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認定等相關事項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並依原條文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修正":"第一百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關於政黨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相關事項，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