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蔣萬安"],"連署人":["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周陳秀霞","孔文吉","顏寬恒","陳雪生","吳志揚","曾銘宗","許淑華","林德福","陳怡潔","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8: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2340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234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蔣萬安等16人，有鑑於我國針對醫療服務及藥物能否納入健保給付項目，須交由共同擬定會議審查，然而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並未將病友納入共同擬定會議之代表，致使目前共擬會在審查上較偏向新藥之經濟利益與總額預算，鮮少採納病友對新藥需求之意見，難以保障病友用藥權益，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病友納入共擬會之代表，相關資格之認定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以增進病友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新藥品或新醫材是否能納入健保給付，須由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下設「共同擬定會議」決策。惟目前共同擬定會議係由醫界代表、學者專家及付費者代表所組成，並未納入與新藥品、新醫材或新醫療技術，有最直接利害關係的病友。經查，現階段病友僅能透過健保署建置之「病人意見分享」平台，對新藥、新醫材納入健保之討論，提供意見分享，或向健保署申請於共擬會旁聽並提出意見，然而實務上，共擬會對病友之意見鮮少採納，難以保障病友權益。\n二、因目前新藥送至健保進行核價，需經過共同擬定會議同意，才會納入健保給付，然因共擬會較多考量新藥品之經濟效益與總額預算，因此導致新藥通過審查比例較低。據學者統計，台灣自二代健保上路後，廠商申請日到納入保險生效，平均得花420天，加上醫院採購等繁複行政程序，平均癌症新藥給付，需3至5年之久，實難以保障病友用藥之權利。\n三、為使共同擬定會議重視病友對新藥需求之意見，促進病友對自身權益之捍衛，爰修正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病友納入共擬會之代表，併同修正本條第四項，明訂病友代表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以此增進病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n\n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46","說明":"一、有鑑於我國針對醫療服務及藥物，能否納入健保給付項目，現階段皆由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下設「共同擬定會議」決策。惟依本條規定，共同擬定會議係由醫界代表、學者專家及付費者代表所組成，而對新藥品、新醫材或新醫療技術，有最直接利害關係的病友，卻無法參加相關會議參與決策，難以第一時間表達病友之需求。現階段病友僅能透過健保署建置之「病人意見分享」平台，對新藥、新醫材納入健保之討論，提供意見分享，或向健保署申請於共擬會旁聽並提出意見，然而實務上，共擬會鮮少採納病友之意見，難以保障病友權益。\n\n二、據和信醫院藥學進階教育中心研究顯示，共同擬定會議對新藥納入健保之審核通過率偏低，約有62%的送審新藥可以通過共同擬定會議審查，若只看癌症新藥，則通過率更低，共同擬定會議的通過率僅有42%。而且根據統計，新藥送審到納入健保，平均通過時間需要782天，加上醫院採購等繁複行政程序，平均癌症新藥給付，需3至5年之久，根據健保署說法，係因為共擬會需考量新藥品之經濟效益與總額預算，方能做出納入健保給付之決定，然而因共擬會議中缺乏病友對實際需求表達意見，因此在決策上難以保障病友用藥之權利。\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病友納入共擬會之代表，併同修正本條第四項，明訂病友代表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修正":"第四十一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病友、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病友、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n\n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病友代表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