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06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1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法官法部分條文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18070200400"}],"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王育敏","吳志揚","黃昭順","孔文吉","蔣萬安","費鴻泰","鄭天財 Sra Kacaw","徐志榮","賴士葆","呂玉玲","羅明才","蔣乃辛","江啟臣","陳學聖","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0:53: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2345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2345","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鑑於我國檢察官個案評鑑實務執行時，有多起評鑑請求因「逾期提出」遭駁回，不僅造成檢察官評鑑機制失靈，亦剝奪民眾請求評鑑之權力，導致司法改革仍是人民無感之改革。經查我國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於法制上顯有不足，爰此參酌實務之考量，修正我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以落實司法改革、重拾民眾對司法之信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務部為提升檢察形象、加速司法改革，以改善人民長期以來對於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之不信任，於101年施行檢察官評鑑新制，欲藉由評鑑程序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杜絕有心人士不當干預，進而影響檢察官職務之獨立性、戕害社會正義。\n二、根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統計，自101年至106年六年期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受案件共五十五案，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案件中以「不付評鑑」、「請求不成立」為大宗，而「不付評鑑」自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至今共有十六件，其中有12件（佔75%）是因當事人提出時已逾兩年之請求時效駁回。\n三、依現行《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規定請求評鑑，需於該檢察官「案件偵結後二年內」提出。然案件起訴後是漫長的審判程序，纏訟數年的案子屢見不鮮，迄個案提出請求時往往已超過兩年之時效，導致無法進行實質評鑑，不僅造成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停擺，亦傷害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n\n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41","說明":"一、法務部為提升檢察形象、加速司法改革，以改善人民長期以來對於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之不信任，於101年施行檢察官評鑑新制，欲藉由評鑑程序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杜絕有心人士不當干預，進而影響檢察官職務之獨立性、戕害社會正義。\n\n二、根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統計，自101年至106年六年期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受案件共五十五案，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案件中以「不付評鑑」、「請求不成立」為大宗，而「不付評鑑」自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至今共有十六件，其中有12件（佔75%）是因當事人提出時已逾兩年之請求時效駁回。\n\n三、依現行《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規定請求評鑑，需於該檢察官「案件偵結後二年內」提出。然案件起訴後是漫長的審判程序，纏訟數年的案子屢見不鮮，迄個案提出請求，往往已超過兩年之時效，導致無法進行實質評鑑，不僅造成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停擺，亦傷害民眾權益。","修正":"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三年內為之。\n\n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五年內為之。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