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1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7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1000"}],"提案人":["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連署人":["陳瑩","高志鵬","鍾佳濱","施義芳","蔡適應","吳玉琴","邱泰源","洪宗熠","鍾孔炤","郭正亮","吳焜裕","周春米","蔣絜安","楊曜","陳亭妃","黃秀芳","劉世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9"}],"mtime":"2024-01-18T20:53: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9-03-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2348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234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等20人，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累犯不論情節輕重，皆無外役監遴選資格，誠然有違比例原則，故將前案或本案案情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以紓解一般監獄超額收容問題，同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讓外役監中間性處遇功能更加普及，協助更多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以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述之矯正目的：「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爰此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擴大外役監中間性處遇功能之適用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14-05-30-修正:4","說明":"一、按「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外役監設立目的係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n\n二、考量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多非犯罪情節重大，然本條文現行規定累犯不論情節輕重，皆無遴選資格，實有違比例原則，為使更多受刑人得及早適應社會生活，故將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累犯受刑人不得遴選之規定適度放寬，使五年內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取得外役監遴選資格。","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五年內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