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97/1084300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1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7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600"}],"提案人":["蔡易餘","呂孫綾","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連署人":["鍾佳濱","林俊憲","陳明文","黃國書","鄭運鵬","余宛如","吳玉琴","周春米","郭正亮","王榮璋","蘇治芬","何欣純","陳素月","李麗芬","黃秀芳","邱泰源"],"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9"}],"mtime":"2024-01-18T20:54: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9-03-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2352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2352","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呂孫綾、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等21人，有鑑於外役監設置於行刑的目的，在於培養受刑人社會適應性，矯治受刑人賦歸社會，惟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未考量輕重，全然排除累犯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非但不符「監獄行刑法」「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之精神，不分犯罪類別排除遴選，更違背法治國家比例原則之精神，爰提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n二、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易科罰金」係對於違犯輕罪行為人，於刑罰執行時改以罰金代替徒，雖事實上受罰金之執行，但法律上仍視為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惟本法排除累犯外役監遴選資格，卻未考量刑之輕重，有違比例原則之虞，爰新增第三項，使遴選要件更符正當性。\n三、受刑人在一般監獄（閉鎖式機構）受高壓、高度監事之環境中，易對社會產生敵對、憤恨及仇視之反常心態，難以健全受刑人之心理。脫離生活常規及社會環境，將使受刑人出獄難以融入社會，甚而提高再犯率。\n四、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論文「外役監矯正成效評估之研究」，及「外役監女受刑人在監生活適應之研究」皆於研究報告中指出，外役監矯正成效之正面成果，將促進受刑人身心健康與社會穩定，宜放寬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邊準。\n五、據警方統計，酒駕累犯比例高達三分之一，考量公共安全維護原則，主張酒駕受刑人不適用本條。","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14-05-30-修正:4","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易科罰金」係對於違犯輕罪行為人，於刑罰執行時改以罰金代替徒，雖事實上受罰金之執行，但法律上仍視為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惟本法排除累犯外役監遴選資格，卻未考量刑之輕重，有違比例原則之虞，爰新增第三項，使遴選要件更符正當性。\n\n三、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對於酒後駕駛交通工具進行裁罰，據警方統計，酒駕累犯比例高達三分之一，考量公共安全維護原則，主張酒駕受刑人不適用本條。","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部分皆為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七、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列各項之罪。\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