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名稱":"「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30/108450133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30/108450133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30/108450133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30/108450133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0070300300"}],"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邱泰源","鍾佳濱","高志鵬","吳玉琴","鄭寶清","施義芳","江永昌","鄭運鵬","段宜康","何欣純","鍾孔炤","姚文智","周春米","蔡適應","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1"}],"mtime":"2024-01-18T20:54: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2366號","laws":["02538"],"提案編號":"1539委2236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制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將「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主管機關調整應配合法律修正；另，隨著數位時代來臨，資通系統或服務引發的網路犯罪、個資保護等資安課題成為嚴峻挑戰，為確保生物資料庫運作之安全性，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均需要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就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爰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制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並於102年6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3日施行。\n二、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應配合法律修正完成管轄權之變更，遂將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n三、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均需要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以確保生物資料庫運作之安全性。","對照表":[{"law_id":"02538","law_name":"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law_content_id":"02538:02538:2010-01-07-制定:3","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現行":"第五條　設置者應設倫理委員會，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n\n前項委員會應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機構之人員。\n\n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應擬定計畫，經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報經主管機關邀集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人員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n\n前項各類別人員數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單一性別之人員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n\n第三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n\n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人員，於有利益迴避之必要時，應行迴避。","law_content_id":"02538:02538:2010-01-07-制定:7","說明":"一、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均需要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以確保生物資料庫運作之安全性。\n\n二、為維持各類人員人數之均衡，故修改「各類別人員數不得低於五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第五條　設置者應設倫理委員會，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n\n前項委員會應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機構之人員。\n\n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應擬定計畫，經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報經主管機關邀集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人員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n\n前項各類別人員數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之人員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n\n第三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n\n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人員，於有利益迴避之必要時，應行迴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