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消防法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3070200400"}],"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吳玉琴","邱泰源","鍾佳濱","高志鵬","江永昌","鄭寶清","施義芳","何欣純","李昆澤","鄭運鵬","周春米","黃偉哲","呂孫綾","段宜康","鍾孔炤","柯建銘","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3"}],"mtime":"2024-01-18T20:54: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2367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236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有鑑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警容易造成重大傷亡，為加強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爰提案修正「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使場所管理權人重視消防防護計畫之執行，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以加強防災應變能力，為免場所管理權人忽視第十三條之規定，特修改第四十條增加行政罰則。","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46","說明":"為使場所管理權人重視消防防護計畫之執行，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以加強防災應變能力，為免場所管理權人忽視第十三條之規定，特修改第四十條增加行政罰則。","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