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名稱":"「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09/10840005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09/10840005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09/10840005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09/10840005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2070300900"}],"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蘇巧慧","鍾孔炤","林俊憲","葉宜津","何欣純","林靜儀","鍾佳濱","呂孫綾","賴瑞隆","張宏陸","吳思瑤","周春米","王榮璋","邱議瑩","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1"}],"mtime":"2024-01-18T20:55: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9-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2368號","laws":["01266"],"提案編號":"285委22368","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條文之前，原法律中出現新聞紙用語共有41個，其中屬於新聞紙公告刊登者有34個，分析其規定使用之方法可分為七類。1.刊登新聞紙；2.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3.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及其他方式；4.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5.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及其他方式；6.刊登新聞紙、網站；7.刊登新聞紙、網站、其他方式。\n二、經查，目前仍有12個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顯然不合時宜。而且各法律中，對於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無發行量之要求，以致讓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毫無公告周知之意義。新聞紙報量多者之分類廣告中，屬於政府要求新聞紙公告已經是微乎其微，反而是沒有發行量之報紙，因價格便宜，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刊登無發行量之新聞紙，顯然毫無公告之意義，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新聞紙刊登也應允許網站電子報。\n三、在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之條文，其中強制執行法已於6月15日開始施行，其他則是六月後施行。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法院判決書之登載，應允許網路電子報，以符合時代媒體潮流。爰提案修正地籍清理條例條之相關條文，法院判決書之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對照表":[{"law_id":"01266","law_name":"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n\n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n\n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266:01266:2007-03-02-制定:23","說明":"配合網路媒體發展趨勢，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修正":"第二十條　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新聞紙或網路電子報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n\n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n\n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