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蘇巧慧","鍾孔炤","林俊憲","呂孫綾","何欣純","林靜儀","鍾佳濱","邱議瑩","李麗芬","陳素月","吳思瑤","賴瑞隆","張宏陸","王榮璋","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mtime":"2024-01-18T20:55: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8-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383號委員提案第22370號","laws":["08113"],"提案編號":"1383委22370","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條文之前，原法律中出現新聞紙用語共有41個，其中屬於新聞紙公告刊登者有34個，分析其規定使用之方法可分為七類。1.刊登新聞紙；2.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3.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及其他方式；4.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5.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及其他方式；6.刊登新聞紙、網站；7.刊登新聞紙、網站、其他方式。\n二、經查，目前仍有12個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顯然不合時宜。而且各法律中，對於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無發行量之要求，以致讓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毫無公告周知之意義。新聞紙報量多者之分類廣告中，屬於政府要求新聞紙公告已經是微乎其微，反而是沒有發行量之報紙，因價格便宜，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刊登無發行量之新聞紙，顯然毫無公告之意義，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新聞紙刊登也應允許網站電子報。\n三、在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之條文，其中強制執行法已於6月15日開始施行，其他則是六月後施行。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法院判決書之登載，應允許網路電子報，以符合時代媒體潮流。爰提案修正天然氣事業法之相關條文，法院判決書之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事項，訂定營業章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時，應附具相關資料，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n\n前項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修正時，亦同。\n\n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事項，顯有不當、妨礙公共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修正之。","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34","說明":"配合網路媒體發展趨勢，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修正":"第二十九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事項，訂定營業章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時，應附具相關資料，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n\n前項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或網路電子報，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修正時，亦同。\n\n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事項，顯有不當、妨礙公共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修正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