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3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蘇巧慧","鍾孔炤","林俊憲","呂孫綾","何欣純","林靜儀","鍾佳濱","邱議瑩","李麗芬","陳素月","吳思瑤","賴瑞隆","張宏陸","王榮璋","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mtime":"2024-01-18T20:55: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8-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22376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22376","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條文之前，原法律中出現新聞紙用語共有41個，其中屬於新聞紙公告刊登者有34個，分析其規定使用之方法可分為七類。1.刊登新聞紙；2.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3.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及其他方式；4.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5.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及其他方式；6.刊登新聞紙、網站；7.刊登新聞紙、網站、其他方式。\n二、經查，目前仍有12個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顯然不合時宜。而且各法律中，對於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無發行量之要求，以致讓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毫無公告周知之意義。新聞紙報量多者之分類廣告中，屬於政府要求新聞紙公告已經是微乎其微，反而是沒有發行量之報紙，因價格便宜，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刊登無發行量之新聞紙，顯然毫無公告之意義，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n三、在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之條文，其中強制執行法已於6月15日開始施行，其他則是六月後施行。目前各政府機關都有建置網站，相關須公告周知之事項，應以網站電子公告來取代新聞紙公告，爰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之相關條文，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n\n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n\n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8","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n\n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n\n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現行":"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n\n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n\n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9","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n\n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n\n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現行":"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87","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代替之。"},{"現行":"第八十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92","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八十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現行":"第八十一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93","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八十一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現行":"第九十七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n\n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n\n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n\n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n\n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n\n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11","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九十七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n\n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n\n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n\n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n\n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n\n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現行":"第一百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n\n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一百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n\n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代替之"},{"現行":"第一百十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n\n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n\n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n\n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26","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一百十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n\n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政府機關網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n\n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n\n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現行":"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n\n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72","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n\n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現行":"第一百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n\n五、聽證之主要程序。","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74","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n\n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n\n二、訂定之依據。\n\n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n\n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n\n五、聽證之主要程序。"},{"現行":"第一百五十七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n\n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n\n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75","說明":"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n\n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n\n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3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