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3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蘇巧慧","鍾孔炤","林俊憲","呂孫綾","何欣純","林靜儀","王榮璋","邱議瑩","李麗芬","陳素月","鍾佳濱","賴瑞隆","張宏陸","吳思瑤","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mtime":"2024-01-18T20:55: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8-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2379號","laws":["03716"],"提案編號":"1422委22379","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條文之前，原法律中出現新聞紙用語共有41個，其中屬於新聞紙公告刊登者有34個，分析其規定使用之方法可分為七類。1.刊登新聞紙；2.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3.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及其他方式；4.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5.刊登新聞紙、政府公報、網路及其他方式；6.刊登新聞紙、網站；7.刊登新聞紙、網站、其他方式。\n二、經查，目前仍有12個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顯然不合時宜。而且各法律中，對於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無發行量之要求，以致讓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毫無公告周知之意義。新聞紙報量多者之分類廣告中，屬於政府要求新聞紙公告已經是微乎其微，反而是沒有發行量之報紙，因價格便宜，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刊登無發行量之新聞紙，顯然毫無公告之意義，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新聞紙刊登也應允許網站電子報。\n三、在201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修正之條文，其中強制執行法已於6月15日開始施行，其他則是六月後施行。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法院判決書之登載，應允許網路電子報，以符合時代媒體潮流。爰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相關條文，法院判決書之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n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n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n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n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law_content_id":"03716:03716:1994-12-15-制定:10","說明":"配合網路媒體發展趨勢，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修正":"第八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n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n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n三、於新聞紙或網路電子報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n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