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蔡適應","李昆澤","莊瑞雄","黃國書","鍾孔炤","張廖萬堅","姚文智","許智傑","吳琪銘","黃秀芳","葉宜津","洪宗熠","吳焜裕","郭正亮","吳玉琴","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mtime":"2024-01-18T20:54: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8-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2383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238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與性別主流化政策，落實政府決策機制中考量性別的平衡性，爰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2017年4月26日制定公布後，本法現行涉及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與權益等事項已移列該條例，故刪除本法中已移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相關規定，使兩部法律有一致性規範。\n二、依立法院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附帶決議：「為維護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教育部應於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時，考量於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納入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另為保障幼兒權益，及考量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及人力對於婦女家庭照顧工作安排、婦女就業或職涯選擇有直接影響，且教保服務之政策研議及宣導亦包含幼兒之親職教育，應確保融入性別平等意識及避免傳達性別刻板印象，爰於第二項教保服務諮詢會成員，增列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及婦女團體代表，以保障契約進用人員之勞動權益及幼兒最佳利益。至兒童福利團體代表，考量其成立有普遍性不足之疑慮，恐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任之困難，爰未納入諮詢會之成員。\n三、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與性別主流化政策，落實政府決策機制中考量性別的平衡性，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政策參與環境，爰建議參照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申訴評議會之立法體例，將性別比例規定納入第二項教保服務諮詢會之組設規定，明定任一性別成員之最低保障比例，以臻明確。","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n\n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5","說明":"一、第一項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n\n二、依立法院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附帶決議：「為維護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教育部應於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時，考量於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納入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另為保障幼兒權益，及考量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及人力對於婦女家庭照顧工作安排、婦女就業或職涯選擇有直接影響，且教保服務之政策研議及宣導亦包含幼兒之親職教育，應確保融入性別平等意識及避免傳達性別刻板印象，爰於第二項教保服務諮詢會成員，增列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及婦女團體代表，以保障契約進用人員之勞動權益及幼兒最佳利益。至兒童福利團體代表，考量其成立有普遍性不足之疑慮，恐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任之困難，爰未納入諮詢會之成員。\n\n三、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與性別主流化政策，落實政府決策機制中考量性別的平衡性，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政策參與環境，爰建議參照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申訴評議會之立法體例，將性別比例規定納入第二項教保服務諮詢會之組設規定，明定任一性別成員之最低保障比例，以臻明確。","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n\n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及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