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孔炤等20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27070200100"}],"提案人":["劉世芳"],"連署人":["邱志偉","施義芳","李麗芬","張廖萬堅","陳曼麗","蔣絜安","陳明文","莊瑞雄","吳焜裕","葉宜津","李昆澤","黃國書","鍾佳濱","鍾孔炤","趙正宇","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1"}],"mtime":"2024-01-18T20:55: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9-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2385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2385","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指出，現行國民年金法規定，有關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爰此，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乃社會保險之一種，係國家針對未能於其他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為確保其基本之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安定而建立之制度，以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之意旨。又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財產上價值，受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釋字第316號、568號、609號及766號解釋參照）。\n二、現行國民年金法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除滿一定年齡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定期間之配偶外，尚有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之子女、孫子女或配偶等態樣，其等多為社會經濟上之弱勢，常因被保險人死亡而難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致陷入生活無法安定之狀態。\n三、又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常因資訊落差或其他事由而無法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即提出申請。雖國民年金法於民國104年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遺屬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遺屬年金申請，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然民國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之案件，仍無上開規定之適用。\n四、是民國105年2月29日前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其自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至提出申請之前1個月止，此一期間內未罹於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所定5年時效，原得領取之遺屬年金部分，卻因同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而不能全部領取，縱行政機關係針對政府財政及行政便宜之考量，亦屬損益失衡。\n五、爰此，修正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使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之遺屬，均得請求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並符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5-12-11-修正:25","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財產上價值，受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釋字第316號、568號、609號及766號解釋參照）。\n\n三、現行國民年金法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除滿一定年齡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定期間之配偶外，尚有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之子女、孫子女或配偶等態樣，其等多為社會經濟上之弱勢，常因被保險人死亡而難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致陷入生活無法安定之狀態。\n\n四、按本條規定，民國105年2月29日前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遺屬，其遺屬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然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常因資訊落差或其他事由而無法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即時提出申請，以致原未罹於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5年時效，而得領取之遺屬年金部分，因本條規定之限制而不得全部領取，縱行政機關係針對政府財政及行政便宜之考量，亦屬損益失衡。\n\n五、爰此，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之意旨，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之遺屬，均得請求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n\n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