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吳志揚","周陳秀霞","蔣乃辛","曾銘宗","陳學聖","許淑華","陳雪生","陳怡潔","徐志榮","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會期":"09-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2","2018-10-16"],"會議代碼":"院會-9-6-4"}],"mtime":"2024-01-18T20:55: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2","last_time":"2018-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4","會期":6,"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2386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2386","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本法第一條揭示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另我國亦已於民國98年3月31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惟現行條文第五十三條雖有提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涵，卻無禁止歧視之規範；另查，本法訂定之申訴涵蓋範圍並無包含禁止歧視行為，致使相關罰則無法針對歧視行為進行裁罰，實有修正必要。為實踐憲法及兩公約之基本人權，以及本法保障人民居住權利之立法目的，參酌「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禁止歧視之規範，爰擬具「住宅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五十四條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對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設定與住宅使用無關之限制；另配合前述增訂之事項，修正第五十五條之文字，使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遭遇前述增訂之情事者，皆可提出申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一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惟本法第五十三條雖有「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內容，卻無禁止歧視之規範，造成現今部分房屋所有權人、仲介業者或是租屋網站仍有限制使用人種族之情事。\n二、據日前媒體報導，某租屋網刊登之租屋訊息，竟公開訂定「不租給原住民」之歧視性條件，致使承租人租屋權利受損。另查，本法第五十五條所訂定之申訴事項並無涵蓋歧視行為，亦未明確將承租人納入規範，致使本法第五十六條所訂定之罰則無法針對歧視行為進行裁罰，實有修正必要。\n三、為落實憲法及兩公約之基本人權，以及本法保障人民居住權利之立法目的參酌現行「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禁止歧視之規範。爰提案修正「住宅法」第五十四條，增訂任何人不得對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設定與住宅使用無關之限制；另配合前述增訂之事項，修正第五十五條之文字，使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遭遇前述增訂之情事者，皆可提出申訴，以保障全體國人居住權益。","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n\n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n\n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n\n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60","說明":"一、本法第一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然現今部分房屋所有權人、仲介業者或是租屋網站仍有限制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種族之情事。\n\n二、經查，現行條文第五十三條雖有提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涵，卻無禁止歧視之規範；另於本法第五十五條所訂定之相關申訴事項亦無包含禁止歧視之行為，致使本法第五十六條所訂定之罰則無法針對是類行為進行裁罰，實有修正之必要。\n\n三、為落實憲法及兩公約之居住權利，以及本法保障人民居住權利之立法目的，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對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設定與住宅使用無關之限制，以保障全體國人居住權益。","修正":"第五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n\n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n\n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n\n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n\n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及本法所定之特殊情形或身分等與住宅使用無關之理由，對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設定與住宅使用無關之限制。"},{"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61","說明":"配合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增訂，修正本條之文字，使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遭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或承租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