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5/LCEWA01_0906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5/LCEWA01_0906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何欣純","邱議瑩"],"連署人":["尤美女","鍾佳濱","陳素月","黃國書","洪宗熠","李昆澤","鄭寶清","林俊憲","陳賴素美","吳思瑤","趙正宇","蘇巧慧","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mtime":"2024-01-18T20:52: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9","last_time":"2018-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2393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22393","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何欣純、邱議瑩等16人，鑑於現行國營事業管有之不動產，早期就已經有許多人在該土地上建築、居住使用至今，其直接使用人欲向國營事業申請讓售，但因為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沒有訂有申請相關辦法，致使部分民眾數十年來只能以租約方式向國營事業承租先人使用之土地，且整建權益受限，進而造成居住權的損害，爰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國有財產法處理，保障居住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營事業管有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其直接使用人欲向國營事業申請讓售，因為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沒有訂有申請相關辦法，致使部分民眾只能以租約方式向國營事業承租先人使用之土地，進而造成權益的損害。\n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居住權，增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始符合法律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國營事業機關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為業務無關之設備或建築之支出。","law_content_id":"01934:01934:1948-12-31-制定:24","說明":"一、本條第二項新增。\n二、鑑於現行國營事業管有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其直接使用人欲向國營事業申請讓售，因為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沒有訂有申請相關辦法，致使部分民眾只能以租約方式向國營事業承租先人使用之土地，進而造成居住權的損害。然人民所有之土地本應歸還於民，是以，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居住權，應增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第二項，始符合法律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修正":"第二十一條　國營事業機關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為業務無關之設備或建築之支出。\n\n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如有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