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5/LCEWA01_0906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5/LCEWA01_0906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江啟臣","林為洲","黃昭順","馬文君","費鴻泰","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吳志揚","賴士葆","許毓仁","李彥秀","柯志恩","王育敏","陳宜民","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mtime":"2024-01-18T20:52: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9","last_time":"2018-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5","會期":6,"字號":"院總第7號委員提案第22399號","laws":["01532"],"提案編號":"7委22399","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中央銀行法第五條，自民國六十八年以來均未修正，然國際經濟情勢快速變遷，為有效整合國家資源及面對國際經濟局勢，爰提出「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納入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且增加產業代表人數，以強化中央銀行理事會之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執掌，與本法第二條中央銀行經營目標關係密切，應納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爰修正第二項，俾利國家資源整合及面對國際經貿局勢；另理事應有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然卻僅各一人，代表性不足，爰修正增加為二人，以促進產業界與中央銀行之協調溝通。","對照表":[{"law_id":"01532","law_name":"中央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n\n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n\n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law_content_id":"01532:01532:1979-10-26-全文修正:7","說明":"一、因常務理事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且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增為至少各二人，故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人數應一併調整增加，爰修正第一項。\n\n二、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執掌，與本法第二條中央銀行經營目標關係密切，應納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爰修正第二項，俾利國家資源整合及面對國際經貿局勢。","修正":"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六人至二十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七人至九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n\n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二人。\n\n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