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0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5/LCEWA01_09060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5/LCEWA01_09060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陳素月","張宏陸","劉世芳","高志鵬","施義芳","余宛如","蔡易餘","李麗芬","張廖萬堅","羅致政","王榮璋","許淑華","洪宗熠","呂孫綾","陳怡潔","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mtime":"2024-01-18T20:52: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9","last_time":"2018-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5","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240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2402","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鑑於近年行人違反號誌或指揮穿越道路，因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之情事屢屢發生，然現行條文僅課予駕駛人較重之注意義務，並將事故發生之責任均歸屬予駕駛人，易使行人心生僥倖或於事後卸責，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現行法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而有行人穿越時，若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將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亦規定「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顯課予汽車駕駛人較高之注意義務；然若汽車駕駛人係遵守號誌或指揮行駛，而行人違反號誌或指揮穿越馬路，使駕駛人閃避不及，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時，如仍因駕駛人未禮讓行人而課予其較重之責，不免讓民眾產生遵守法令者卻須遭受更多責難之錯誤印象，如此課責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且易使未遵守法律之一方心生僥倖，爰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將行人未遵守交通號誌及指揮之情形排除適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按現行法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而有行人穿越時，若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將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顯課予汽車駕駛人較高之注意義務；然若汽車駕駛人係遵守號誌或指揮行駛，而行人違反號誌或指揮穿越馬路，使駕駛人閃避不及，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時，如仍因駕駛人未禮讓行人而課予其較重之責，不免讓民眾產生遵守法令者卻須遭受更多責難之錯誤印象，如此課責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且易使未遵守法律之一方心生僥倖，爰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因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指示而未暫停者，不得予以裁罰。","修正":"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汽車駕駛人因遵守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而未暫停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0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