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1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議案名稱":"「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連署人":["鄭運鵬","吳焜裕","黃國書","劉建國","江永昌","莊瑞雄","周陳秀霞","蘇治芬","陳曼麗","柯志恩","黃昭順","郭正亮","林昶佐","林岱樺","洪慈庸","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mtime":"2024-01-18T20:52: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9","last_time":"2018-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5","會期":6,"字號":"院總第247號委員提案第22410號","laws":["01529"],"提案編號":"247委22410","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為保障警察人員之生命財產權，維護其執法工作價值。爰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輸入供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勤務使用之特種車輛及其零件、附件及組件，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之位階乃法律，惟長年稱「海關進口稅則」，而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法、律、條例與通則四種名稱。構成我國法律體系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唯一例外，迭生困擾。爰將本法名稱修正為「海關進口稅通則」，以杜爭議。\n二、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七章中增註十三和十四規定，輸入供消防機關使用之救災車輛、勤務車輛及歸屬本章及其他各章之救火、救生、救災之裝備、零件、附件及組件，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予以免稅。\n三、有鑑於近年警車事故層出不窮，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警車車禍傷亡人數皆超過百名，凸顯現有警察用車之安全設備不足，無法提供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的基本生命安全保障。\n四、檢視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於執行公共安全勤務時所使用之警車安全性能，除國道警車使用安全配備較完整之進口車輛外，其餘警車配備多為相較陽春之國產車，其安全性甚至低於一般民眾自用車。\n五、免除警察機關所使用之車輛關稅，使得警用車輛進口售價得以降低，節省不必要預算花費，謂此更能讓地方政府不再因價格高昂，對進口警用車輛望之卻步，俾利提升對基層員警執勤時的保障。\n六、為保障警察人員之生命財產權，維護其執法工作價值。爰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輸入供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勤務使用之特種車輛及其零件、附件及組件，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對照表":[{"law_id":"01529","law_name":"海關進口稅則","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說明":"本法之位階乃法律，惟長年稱「海關進口稅則」，而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法、律、條例與通則四種名稱。構成我國法律體系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唯一例外，迭生困擾。爰將本法名稱修正為「海關進口稅通則」，以杜爭議。","修正":"海關進口稅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新增增註。\n\n二、有鑑於近年警車事故層出不窮，警政署統計，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警車車禍傷亡人數皆超過百名，凸顯現有警察用車之安全設備不足。檢視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於執行公共安全勤務時所使用之警車安全性能，除國道警車使用安全配備較完整之進口車輛外，其餘警車配備多為相較陽春之國產車，其安全性低於一般民眾自用車。\n\n三、免除警察機關所使用之車輛關稅，使得警用車輛進口售價得以降低，節省不必要預算花費，讓地方政府不再對進口警用車輛望之卻步，俾利提升對基層員警執勤時的保障，故將輸入供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勤務使用之特種車輛，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予以免稅。","修正":"第八十七章\n增註二十　輸入供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使用之巡邏車、偵防車、勤務車、警備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現行":"","說明":"一、新增增註。\n\n二、說明理由如增註二十，同時附帶該等車輛之零件、附件及組件免徵關稅。","修正":"增註二十一　輸入供製造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使用之巡邏車、偵防車、勤務車、警備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歸屬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及第九十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件（車輛底盤部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1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