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徐永明","黃國昌"],"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mtime":"2024-01-18T20:53: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9","last_time":"2018-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5","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41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41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現行「刑法」對於具保之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到場者，並無相關罰責，造成眾多有罪被告輕易棄保潛逃，其中更以涉及重大貪污舞弊或經濟金融犯罪之權貴為甚，不僅徹底空洞化國家行使刑罰權之規範意旨，更嚴重斲傷公平正義與司法威信。為改正棄保潛逃之罪犯竟無制裁罰則之荒謬規範現狀，並有效降低棄保潛逃之誘因與機會，茲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之立法例，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法對於具保之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到場者，並無相關罰責，造成眾多有罪被告輕易棄保潛逃，其中更以涉及重大貪污舞弊或經濟金融犯罪之權貴為甚，不僅徹底空洞化國家行使刑罰權之規範意旨，更嚴重斲傷公平正義與司法威信。為改正棄保潛逃之罪犯竟無制裁罰則之荒謬規範現狀，並有效降低棄保潛逃之誘因與機會，茲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n\n三、同時，除具保之情形外，關於其他羈押替代措施，如有命被告遵守相關事項，或限制住居之命令，如限制活動範圍、配戴電子監控裝置、不得遷移戶口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被告違反而經制止不聽者，將使相關措施淪於形式，無法發揮保全被告之作用，亦有處罰之必要。\n\n四、被告經有罪判決確定並經宣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逃亡之動機與造成之實害更甚，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具保之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關於無羈押必要、撤銷羈押時之裁定、處分所命應遵守之事項或限制住居之方式，經制止而不遵從或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被告經有罪判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