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1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名稱":"「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06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1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法官法部分條文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18070200400"}],"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邱泰源","吳玉琴","莊瑞雄","江永昌","鄭寶清","施義芳","葉宜津","郭正亮","趙天麟","何欣純","李昆澤","陳亭妃","鄭運鵬","洪宗熠","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0:53: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9","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5","會期":6,"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2423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242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鑑於職務法庭法官之迴避規定及迴避範圍，恐導致官官相護現象出現，爰提出「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案起因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性騷擾女助理，卻獲職務法庭判決「保住」官位，受命法官上節目大談「不迎合輿論的判決才顯法官的偉大」，引起外界狂轟，更引起輿論官官相護之批評。\n二、依司法院網站之數據，職務法庭自101年7月6日至104年12月底，僅27案，其中懲戒案件亦僅有20件，而此3年半期間已終結之15件中，判決結果最多者為應受申誡處分者，共5人，其他則為應受撤職處分者3人，受休職處分者3人，受降級處分者3人，受減俸處分者1人，受到懲戒之比率相當低，其究竟有無發揮功能，實值得質疑，而因近日性騷擾事件，此種涉及淘汰不適任法官之職務法庭懲戒制度，應重新提出審視與修正檢討。\n三、經查鄰國日本對法官之彈劾或懲戒各有不同制度設計與法律依據（裁判官彈劾法、裁判官分限法即法官身分法）。日本的地方、家庭及簡易裁判所法官懲戒由高等裁判所審理，高等及最高裁判所法官懲戒由最高裁判所大法庭審理（裁判官分限法第三條、第四條）。而負責彈劾或懲戒法官的人員組成亦不相同，法官彈劾是由國會負責行使；法官懲戒則由上一級裁判所或最高裁判所負責，甚至高等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懲戒，由等同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大法庭15名法官負責，如此設計的目的，就是在避免官官相護。\n四、反觀我國「法官法」，姑且不論經過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的法官12人任期3年所可能產生的的弊端。陪席法官至少一人但不得全部與當事人法官為同一審級（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換言之，同一審級的法官可達到3人以上，此人數已超過評議可決的半數，此項規定顯然與日本法的設計相左，雖無法證明卻似也難免遭致「官官相護」之譏的疑慮。\n五、為使職務法庭判決更具多元觀點，提昇職務法庭公信力，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成員組成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n\n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n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n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n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n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54","說明":"參考日本負責法官懲戒的是由上一級的法院負責，甚至高等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懲戒，是由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大法庭15名法官負責，如此設計避免官官相護。","修正":"第四十七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n\n職務法庭審理下一審級法官之下列事項：\n\n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n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n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n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n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n\n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第二項所列情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現行":"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四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n\n前項陪席法官至少一人但不得全部與當事人法官為同一審級；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充之。\n\n第一項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十二人，每審級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n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n\n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n\n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55","說明":"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上。\n\n二、為使職務法庭判決更具多元觀點，提昇職務法庭公信力，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成員組成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修正":"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由受審理法官之上一級職務法庭法官五人組成合議庭行之。\n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之審理，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五人充之。\n\n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之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n\n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n\n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n\n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