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1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5/LCEWA01_0906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邱泰源","鍾佳濱","施義芳","吳玉琴","鄭寶清","葉宜津","江永昌","姚文智","吳焜裕","鄭運鵬","蔡適應","何欣純","劉世芳","郭正亮","蘇治芬","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會期":"09-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19","2018-10-23"],"會議代碼":"院會-9-6-5"}],"mtime":"2024-01-18T20:53: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19","last_time":"2018-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22424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22424","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對於檢舉性騷擾之「吹哨者」缺乏保障，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性騷擾吹哨者之身分保密，並有效保障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十條原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不得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等「吹哨者」為差別待遇，惟「差別待遇」用字過於模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明訂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並於第二項明訂以上處分無效。\n二、為確保檢舉性騷擾行為之吹哨者的身分保密，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第十三條新增第七項至第九項，以茲明確。\n三、第二十三條條文內容酌予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n\n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12","說明":"一、原條文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不得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等「吹哨者」為差別待遇，惟「差別待遇」用字過於模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明訂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以茲明確。\n\n二、於第二項明訂對吹哨者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修正":"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n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行為無效，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現行":"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16","說明":"為確保檢舉性騷擾行為之吹哨者的身分保密，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新增第七項至第九項，以茲明確。","修正":"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8","說明":"將原條文「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修正為「違反」該規定者。","修正":"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