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6/LCEWA01_09060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6/LCEWA01_09060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林俊憲"],"連署人":["何欣純","陳曼麗","張宏陸","李俊俋","余宛如","陳亭妃","李麗芬","鍾佳濱","吳玉琴","陳明文","高志鵬","黃秀芳","羅致政","郭正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mtime":"2024-01-18T20:51: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26","last_time":"2018-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6","會期":6,"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22427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22427","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林俊憲等16人，鑑於「公務人員考試法」於75年1月24日公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為103年1月22日。為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配合修正組織名稱，將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稱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另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基於考量組織名稱調整與職務屬性，改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據此，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業於102年6月18日立法院通過，並於同年7月3日總統公布，而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亦於103年1月29日總統公布廢止。基此，將該條條文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n二、另，該條條文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依行政院組織調整，配合修正組織名稱，復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及第五條規定：「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因此，考量海域及海岸巡防職務屬性，將文字修改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n\n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4","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稱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n\n考量海域及海岸巡防工作是從事海域及海岸地區之巡邏查緝、防範不法之行政行為，依法執行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預防、取締海域與海岸違法事件，以確保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權益。顯見海巡署具有重要性及特殊性之地位，而其機關人員亦必須具備有保衛國家安全及保護人民權益之特殊能力，符合用人機關特殊用人考量。將另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配合組織調整與屬性，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管轄。","修正":"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n\n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