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6/LCEWA01_0906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6/LCEWA01_0906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78/108420077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78/108420077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78/108420077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778/108420077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及委員沈智慧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50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122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2070201300"}],"提案人":["何欣純","黃國書","張廖萬堅"],"連署人":["賴瑞隆","蘇巧慧","陳亭妃","黃秀芳","郭正亮","洪宗熠","趙正宇","李麗芬","羅致政","吳焜裕","吳琪銘","李俊俋","鍾佳濱","邱議瑩","蔣絜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7-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01"]}],"mtime":"2024-01-18T20:51: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26","last_time":"2019-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6","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2431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22431","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黃國書、張廖萬堅等18人，鑑於隨著科技進步與產業升級，智慧製造已是全球發展趨勢，我國中小企業將面臨升級轉型之挑戰，政府應提出優惠政策或工具，有效協助國內產業轉型投資智慧化機械設備、導入智慧製造。且經查台灣早期的「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至近期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促進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法」、「產業創新條例」均有透過稅捐減免優惠作為政策工具，幫助企業提升發展之規定。另有關「產業創新條例」已於106年底進行翻修，惟增刪、修正共計23條文，並未包含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且產業界為購置智慧機械設備也多次建議政府得提供租稅優惠，此刻政府正力推之「工業4.0」及「5+2產業創新計劃」智慧機械方案，更是產業智慧化轉型關鍵階段。故為加速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應將智慧化、自動化生產設備納入稅捐減免範圍，以有效協助並引導業者引進智慧化設備、軟體或技術積極提升產業轉型。爰此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9年12月31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租稅公平、產業競爭與避免浮濫申請之由予以廢止。惟落日後現今全國產業乃至世界產業競爭已發生變化，且現在政府力推工業4.0及政府5+2創新產業智慧機械方案，顯示產業正值智慧化轉型之關鍵階段。然「產業創新條例」雖於106年底進行翻修，其增刪、修正共計23條文，並未包含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相關規定。\n二、為考量正值全球及國內產業升級轉型關鍵，為加速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實有必要將智慧化、自動化生產設備納入稅捐減免範圍，以有效協助並引導業者引進智慧化軟體或技術積極提升產業轉型。","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n\n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n\n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n\n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n\n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n\n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n\n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n\n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n\n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n\n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n\n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n\n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7-11-03-修正:12","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n\n二、智慧製造設備之定義係參照智慧機械產業，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之生產機械。\n\n三、本條文於106年底進行翻修，增刪、修正共計23條文，但並未納入智慧設備或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相關規定，惟產業界為購置智慧機械也多次建議政府得提供租稅優惠，此外政府正力推「工業4.0」及「5+2產業創新計劃」，故為有效協助產業轉型型，應將智慧化機械設備一併納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之範圍。","修正":"第九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n\n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n\n二、提供產業技術、智慧製造設備及升級輔導。\n\n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n\n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n\n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n\n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n\n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n\n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n\n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n\n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n\n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考量正值全球及國內產業升級轉型關鍵，為加速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實有必要將智慧化、自動化生產設備納入稅捐減免範圍，以有效協助並引導業者引進智慧化軟體或技術積極提升產業轉型。爰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增訂第十條之一智慧化機械設備與智慧製造投資抵減之規定。","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智慧製造，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化、自動化機械設備購買或更新，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