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2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6/LCEWA01_0906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6/LCEWA01_0906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會期":"09-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26","2018-10-30"],"會議代碼":"院會-9-6-6"}],"mtime":"2024-01-18T20:52: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26","last_time":"2018-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6","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446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244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受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及執行未畢消極資格規定，考量保安處分樣態繁多，並非所有保安處分類型均拘束受保安處分人人身自由，基於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查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考量縱予當選，仍有受人身拘束，以致無法履行公職之虞，故全面剝奪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參政權。惟實務上，受緩刑宣告而付保護管束者，其人身自由並未被拘束，故並無縱予當選，仍有受人身拘束，以致無法履行公職之虞。\n\n二、綜上，基於對人民參政權保障、法目的達成手段最小侵害性，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2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