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7/LCEWA01_0906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7/LCEWA01_0906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9人「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1人「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100"}],"提案人":["林為洲","陳學聖","楊鎮浯","顏寬恒","吳志揚"],"連署人":["羅明才","王惠美","徐志榮","曾銘宗","許淑華","蔣乃辛","林麗蟬","陳怡潔","柯志恩","李彥秀","蔣萬安","林德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02","2018-11-06"],"會議代碼":"院會-9-6-7"},{"會期":"09-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2","2018-11-06"],"會議代碼":"院會-9-6-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10"]}],"mtime":"2024-01-18T20:50: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2","last_time":"2019-0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2451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2451","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楊鎮浯、顏寬恒、吳志揚等17人，有鑑於近年重大火災事故已奪走許多消防員之性命，而其中重要原因係不清楚火場內可燃物、易燃物之物品擺設狀況，因而導致進入火災現場無法正確判斷撤離與否。目前「消防法」雖有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等，然卻未課予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主動申報儲存位置之義務。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課予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定期以圖說方式提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或位置報請消防機關備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近三年消防人員因公傷亡人數已達203位，許多年輕消防員進入火場救災時因不清楚事故現場內可燃物、易燃物擺設狀況而導致無法正確判斷火場較為危險之區域在何處而釀成憾事，為避免此情形一再發生，擬使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主動以圖說之方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或位置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n二、增訂未定期以圖說方式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者之行政罰，用以確保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克盡報請義務；另提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流程與存放位置規範之行政罰鍰數額，敦促管理權人或行為人遵循規範，以避免憾事再度發生。","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n\n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17","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近三年消防人員因公傷亡人數已達203位，許多年輕消防員進入火場救災時因不清楚事故現場內可燃物、易燃物擺設狀況而導致無法正確判斷火場較為危險之區域在何處而釀成憾事，為避免此情形一再發生，擬使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主動以圖說之方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或位置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n\n二、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修正":"第十五條　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n\n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之場所或位置應定期以圖說方式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n第一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二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說明":"增訂未定期以圖說方式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者之行政罰，用以確保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克盡報請義務；另提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流程與存放位置規範之行政罰鍰數額，敦促管理權人或行為人遵循規範，以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修正":"第四十二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及未定期以圖說方式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