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2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7/LCEWA01_09060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7/LCEWA01_09060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許智傑","羅致政","何欣純","邱志偉","陳曼麗","蔡易餘","林靜儀","邱泰源","鍾佳濱","黃秀芳","呂孫綾","吳琪銘","高志鵬","葉宜津","陳亭妃","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1-02","2018-11-06"],"會議代碼":"院會-9-6-7"},{"會期":"09-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2","2018-11-06"],"會議代碼":"院會-9-6-7"}],"mtime":"2024-01-18T20:50: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2","last_time":"2018-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7","會期":6,"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2453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22453","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有鑑於近幾年中央政府大力推動許多重大政策及建設，這些大多需要地方政府的協助及執行，惟卻造成地方政府財政上的負擔，輕則造成政策及建設執行品質不良，重責無以負荷，導致工程延宕，政策無法實施，詳查現行法令對於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卻無特定法規予以協助，實屬不當。爰提案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中央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範圍，需以具有引導性、示範性及區域平衡性之計畫項目為主，惟現行法規對於地方政府的定義過於模糊且空泛，基於確認補助範圍予以修正，合先敘明。\n二、近幾年中央機關所推動的重大政策或建設有許多需仰賴地方政府的協助，惟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無以負荷的情形，故將此情形明文規定納入可補助事項，爰此修正第一項。\n三、為鼓勵及落實行政院98年9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之一對於跨區域建設計畫及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之規定，爰增訂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n\n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n\n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n\n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n\n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42","說明":"一、有關中央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範圍，需以具有引導性、示範性及區域平衡性之計畫項目為主，惟現行法規對於地方政府的定義過於模糊且空泛，基於確認補助範圍予以修正，合先敘明。\n\n二、近幾年中央機關所推動的重大政策或建設有許多需仰賴地方政府的協助，惟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無以負荷的情形，故將此情形明文規定納入可補助事項，爰此修正第一項。\n\n三、為鼓勵及落實行政院98年9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之一對於跨區域建設計畫及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之規定，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三十條　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以補助下列事項為限：\n\n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n\n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n\n三、計畫效益具長期性及整體性之計畫項目。\n\n四、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n\n五、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n\n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n\n中央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2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