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7/LCEWA01_0906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7/LCEWA01_0906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黃偉哲"],"連署人":["何欣純","吳琪銘","吳焜裕","趙天麟","林岱樺","尤美女","黃秀芳","鍾孔炤","高志鵬","段宜康","黃國書","蔡適應","鄭運鵬","莊瑞雄","李昆澤","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02","2018-11-06"],"會議代碼":"院會-9-6-7"},{"會期":"09-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2","2018-11-06"],"會議代碼":"院會-9-6-7"}],"mtime":"2024-01-18T20:50: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2","last_time":"2018-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2458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2458","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黃偉哲等18人，有鑑於我國雇主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性侵案件層出不窮，根據統計近兩年，就有超過上百名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綜上所述，為保障外籍勞工避免於危險場域工作之權益，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委會「一九五五」外勞申訴專線電話統計性侵害加害者中，最多的是雇主，占了七成七；在性騷擾部分，同樣是以雇主最多，占了六成七。性侵、性騷擾的案件高達九成三是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可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的工作環境需要給予更多保障。\n二、若雇主有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還能保有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對於我國政府而言，等同將外籍勞工送進高風險傷害之家庭，嚴重傷害外籍勞工之人身安全保障。故針對經判刑確定者，終身禁止其聘僱資格。","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0","說明":"一、勞委會「一九五五」外勞申訴專線電話統計性侵害加害者中，最多的是雇主，占了七成七；在性騷擾部分，同樣是以雇主最多，占了六成七。性侵、性騷擾的案件高達九成三是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可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的工作環境需要給予更多保障。\n\n二、若雇主有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還能保有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對於我國政府而言，等同將外籍勞工送進高風險傷害之家庭，嚴重傷害外籍勞工之人身安全保障。故針對經判刑確定者，終身禁止其聘僱資格。","修正":"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十六、對聘僱之外國人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且經判刑確定。\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違反第一項第十六款終身禁止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