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瑩"],"連署人":["鄭運鵬","蔡易餘","劉建國","邱泰源","鍾孔炤","尤美女","余宛如","洪宗熠","陳素月","郭正亮","陳曼麗","施義芳","呂孫綾","吳焜裕","吳琪銘","蔣絜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mtime":"2024-01-18T20:47: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9-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2461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2461","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鑑於近日發生推動公投提案及連署案件，提案人、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發現高比例冒名簽署情形，為保障當事人可查詢個人之提案紀錄、連署紀錄，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當事人可依相關規定上網查詢個人是否為公投案之提案人或連署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9月10日指出，國民黨所提3項公投案「反空汙、反核食、反深澳燃煤電廠3案」，經戶政機關查證後發現有高達6成為大量抄寫，偽造文書冒名簽署情況嚴重。\n二、因公投連署冒名簽署情況嚴重，影響公民行使直接民主之權力甚鉅，遭冒名者無法透過一定管道確認個人提案、連署情形，因此，主管機關有義務建置系統，供個人查詢公投提案、連署之紀錄。\n三、主管機關建置電子系統，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設置身分確認機制，提供個人查詢。","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13","說明":"一、第三項修正。\n\n二、主管機關應將提案人名冊建置電子系統，並提供個人查詢，以利查詢個人是否為提案人或填寫提案資料審核是否正確。\n\n三、建置電子系統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當事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確認身分，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查詢；其查詢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現行":"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n\n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n\n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n\n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說明":"一、第三項修正。\n\n二、主管機關應將連署人名冊建置電子系統，並提供個人查詢，以利查詢個人是否為連署人或填寫連署資料審核是否正確。\n\n三、建置電子系統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當事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確認身分，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n\n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n\n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連署人查詢；其查詢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