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3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mtime":"2024-01-18T20:47: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8-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915號委員提案第22465號","laws":["01170"],"提案編號":"915委22465","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警察勤務條例自民國97年後最後一次修正後，迄今近10年未做修正，現行警力勤務編排因時空背景之變遷，亦有大幅度之變化，諸如加班時數、加班費上限、例假規定皆需依照實際情形做更正。警務人員之執勤時數一直為基層員警所詬病，原法之規定僅為大方向之原則，實作細節仍為內規所規範，尤以例假或休息期間皆有召回之可能，導致員警無法妥善獲得充分睡眠或補充體能。勞基法為避免勞工過勞，再三修正其加班時數之規定，但因警察為公務員之身分，不適用勞基法之規定，因而近年陸續發生警察因公過勞逝世之憾，民眾之生命財產皆由其所捍衛，倘若其身體健康未能妥善獲得照顧，又何以捍衛民眾之權益？爰此提出「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警察人員之值勤工時分配、勤務編排方式之規定，以維護員警之生命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0","law_name":"警察勤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n\n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n\n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說明":"一、現行勤務編排，因各地區勤務需求與突發狀況，實際工作時數及睡眠時間均有拆解之情形，恐造成基層員警之體力損耗及過勞之現象，爰修正第二項聯合服勤時間。\n\n二、修正第三項深夜勤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n\n三、增列第四項規定，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深夜勤得連續排班，但不得連續超過二週，以確保員警獲得充分休息。","修正":"第十六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n\n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勤區查察時間，應視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為度。\n\n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n\n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深夜勤得連續排班，但不得連續超過兩週。"},{"現行":"第十七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n\n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n\n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n\n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n\n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n\n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n\n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law_content_id":"01170:01170:2008-06-12-修正:21","說明":"依內政部於107年8月4日之「檢討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情形」書面報告，警政署以函文通知各地區警局單位不得編排三段式以上之勤務，惟因此未入法，尚有部分地區仍有三段式勤務編排之情形。\n\n爰此，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勤務編排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n\n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n\n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並不得編排三段式以上之勤務。\n\n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n\n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n\n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n\n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3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