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3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3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107028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2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陳宜民","廖國棟Sufin‧Siluko","許淑華","賴士葆","林為洲","蔣萬安","羅明才","江啟臣","李彥秀","林德福","陳超明","許毓仁","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0"}],"mtime":"2024-01-18T20:48: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9-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2469號","laws":["01633"],"提案編號":"1539委22469","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國際金融情勢變遷頻率越來越高，波動程度越來越大，為發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穩定金融市場之功能，爰提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自民國89年1月15日制定，僅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5年10月21日，其中第四條關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部分，自民國89年制定以來均未修正，然國際金融情勢改變之頻率及波動程度均大幅增加，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額度亦應調整，以達本法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633:01633:2000-01-15-制定:4","說明":"一、本條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以來均未修正，鑒於國際金融情勢變遷頻率及幅度均大增，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額度亦應調整，以因應變化頻率及幅度之擴大；另近年股市交易量大幅增加，例如一百零七年一到九月上市上櫃日平均交易量高達一千七百四十五億元，因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目前可運用之資金規模已不足以因應。\n\n二、又四大基金規模已大幅成長，可投資額度已大幅提高，截至一百零七年八月底之資料顯示，勞動基金尚可再投資餘額五千零二十三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可再投資餘額四百二十八億元；另郵政儲金及郵政壽險資金，截至一百零七年九月底為止，分別可再投資餘額五百九十六億元及兩百六十三億元，顯示四大基金尚可動用之資金足夠支應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調整後之規模，爰修正本條，將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由五千億元調整為一兆元，並將四大基金可借用金額上限調整為八千億元，以因應國際金融情勢之改變，俾利維持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一兆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八千億元。\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3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