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03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何欣純","余宛如","黃國書","陳曼麗","鍾佳濱","林俊憲","張廖萬堅","鍾孔炤","段宜康","鄭寶清","蘇巧慧","江永昌","葉宜津","郭正亮","李俊俋","羅致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mtime":"2024-01-18T20:48: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8-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247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2472","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針對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準則，然而雇主違法頻仍，損害勞工權益之狀況屢見不鮮，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本法罰鍰額度之上限，杜絕惡性重大之雇主，明文規定依據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訂定量罰輕重之標準，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準則，然依勞動部統計資料，105年至今有超過2萬件違法案件，107年度截至8月，已有4155件違法案件，相關違法案件頻仍，勞工權益保障仍有不足之處。\n二、考量本法遏止雇主違法之主要手段為罰鍰之裁罰，為有效杜絕雇主違反本法規定，相關罰鍰應予調高，以達到喝阻作用，然考量法律比例原則，裁罰之下限應予維持，調高裁罰上限，來懲戒惡性重大之雇主。\n三、另，有關本法雖訂定裁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然依據各地方政府所訂定之裁量基準，僅規範事業單位之規模以及累計違法次數，針對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之裁罰基準付之闕如，應修法予以明訂。\n四、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案，調高本法罰鍰額度之上限，杜絕惡性重大之雇主，明文規定依據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訂定量罰輕重之標準，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n\n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0","說明":"調高罰鍰金額上限，杜絕不法雇主。","修正":"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n\n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94","說明":"調高罰鍰金額上限，杜絕不法雇主。","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現行":"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1-06-13-修正:93","說明":"調高罰鍰金額上限，杜絕不法雇主。","修正":"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4","說明":"明文規定應依據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訂定量罰輕重之標準。","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依據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訂定量罰輕重之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03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