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蔡適應","邱泰源"],"連署人":["許智傑","何欣純","鍾孔炤","周春米","蔡培慧","蔡易餘","江永昌","陳瑩","王榮璋","吳玉琴","余宛如","李麗芬","吳琪銘","洪宗熠","陳素月","蔣絜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mtime":"2024-01-18T20:48: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8-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2474號","laws":["02591"],"提案編號":"845委22474","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蔡適應、邱泰源等19人，鑑於社會工作早已因為社會工作師法的施行而獲得專業上的肯定，因此，社會工作人力的充實，在行政體系上亦應該獲得制度性、結構性的處理，為求衛生福利部能對於社會工作人力合理配置做系統性及法制性的長期規劃、落實及監督，爰提案修正「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從事社會工作專職人數為1萬3,589人，服務比為1：1,693，相對於日本的1：626、美國的1：511，香港的1：3,463，顯示社會工作人員工作負荷偏重，人力亟待充實。\n二、社會工作人員納編與增加人力配置等措施，實有賴於對各領域的社工人力需求進行盤點，並做中長期推估，以提供政府機關和民間社會福利組織進行有效率與效能的人事規劃及相關教育訓練。\n三、行政院於99年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預定至114年將地方政府的社工人數由1,590人倍增至3,052人。行政院亦於107年2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年至109年分年聘用1,895人、2,575人、3,021人。\n四、然而上述社工人力的充實皆是在眾多事件發生後才引起注意、獲得重視而通過的，社會工作人力的合理配置應該納入整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及國家行政人力運用的架構中做經常性的規劃、管理與監督。","對照表":[{"law_id":"02591","law_nam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n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law_content_id":"02591:02591:2018-05-29-修正:2","說明":"一、社會工作因社會工作師法的施行而獲得專業上的肯定，因此，社會工作人力的充實，在行政體系上亦應該獲得制度性、結構性的處理。具體言之，社會工作人力的合理配置應該納入整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及國家行政人力運用的架構中做經常性的規劃、管理與監督。\n\n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對於醫事人員等規定，係在「醫事」為核心之下，醫事人員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與「其他」如，醫事機構、醫事團體等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等，共同被視之為「醫事」主體業務。顯見「醫事人員」之相關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等有其特定法律地位，有單獨與其他醫事相關事務齊一但獨立看待之重要性。\n\n三、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僅僅就社會工作訂定巨視面之相關規定，尚未能就其專業人員方面進行更進一步之規定。為求衛生福利部能對於社會工作人力合理配置做系統性及法制性的長期規劃、落實及監督，建議應比照醫事人員方面之規定修正之。","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及其人力配置、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n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