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0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9070200300"}],"提案人":["陳曼麗","周春米","尤美女"],"連署人":["許智傑","羅致政","何欣純","李俊俋","鍾孔炤","段宜康","郭正亮","吳焜裕","江永昌","余宛如","楊曜","施義芳","趙天麟","劉建國","黃國書","邱志偉","葉宜津","呂孫綾","李麗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6-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03"]}],"mtime":"2024-01-18T20:49: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9-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2484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2484","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周春米、尤美女等22人，有鑑於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公元2014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應朝向符合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修正，以提升身心障礙者政策參與權利。除政策參與權利外，輔具為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所必需，惟輔具類型眾多，現行雖訂有「身心障礙者費用補助基準表」，但該基準表自公元2012年制定後，卻未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波動而併同修正，且各直轄市、縣（市）生活水平不一，以致身心障礙者確有需求卻無法獲得補助。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修正草案」，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入法並調整其代表比例，以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整訂定領取補助資格及條件，且須經由該機關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同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實施相關立法政策時應提升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程度，爰參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爰新增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各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代表，新增兒少身心障礙者並正面表列身心障礙者代表及兒少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各主管機關應於採遴選聘用後公告。（第十條）\n二、參酌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新增輔具費用補助每四年應調整一次，且為因應各地方生活水準不一，申請資格、條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該地生活水平公告調整之，且須經由該主管機關所設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同意。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第七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11","說明":"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實施相關立法政策時應提升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程度，爰參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爰新增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各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代表，新增兒少身心障礙者並正面表列身心障礙者代表及兒少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各主管機關應於採遴選聘用後公告。","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各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代表、兒少身心障礙者代表、其監護人代表或主要照顧者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及兒少身心障礙者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監護人代表或主要照顧者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各代表主關機關得視需要採遴選後聘之，並公告名單。\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77","說明":"參酌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新增輔具費用補助每四年應調整一次，且為因應各地方生活水準不一，申請資格、條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該地生活水平公告調整之，且須經由該主管機關所設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同意。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修正":"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申請資格、條件及輔具費用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每四年調整一次，且須經由該機關所設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同意。\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