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曼麗","許智傑"],"連署人":["何欣純","施義芳","趙天麟","江永昌","劉建國","余宛如","黃國書","周春米","楊曜","羅致政","邱志偉","李俊俋","鍾孔炤","段宜康","尤美女","呂孫綾","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mtime":"2024-01-18T20:49: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8-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2485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22485","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許智傑等19人，有鑑於社會救助方式多元，且國人實物浪費之困境，應於現有各項救助給付制度外，完善實物給付之規範，以保障經濟弱勢民眾或家庭之基本生存權。為建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盤點國內外可行之方案與辦法，明確予以立法保障，爰擬具「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照環保署統計，106年3月至107年4月超市和量販業廚餘的廢棄食品申報量高達6,630公噸，平均每月有超過500公噸剩食變廚餘。台灣每年廚餘量超越日韓，榮登亞洲浪費大國，比中日韓平均多20%，是南亞、東南亞的8.7倍，中南部非洲的16倍。食物浪費不僅造成大量經濟損失和龐大的環境成本，更會加劇地球暖化與氣候變遷的危機。為避免物資浪費、促進實物給付健全發展，建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有明確立法保障之必要。然而，我國的糧食自給率僅三成，應讓食物發揮更好的價值，因應對策應將重心放在可用物資最大化。盤點國際可行之方案，包含採行實物倉儲（例如：實/食物銀行等）、食物券、資源媒合或物資輸送平臺等不同方式。因此針對推動我國實物給付之制度，應有相關之規範與保障。","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依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各項救助除以現金給付外，亦得以實物給付方式提供之，惟對於實物給付方式，則未有明確規範。\n\n三、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或遭遇急難之個人、家庭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援助，已推行多年，為建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明確予以立法保障，爰增訂本章。","增訂":"第五章之一　實物給付"},{"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適用本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陷入急難及遭受災害等救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法給予各項救助外，得自行或結合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對於上開救助對象或有救助需求之經濟弱勢個人或家庭，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援助。惟因各直轄市、縣（市）資源各異，故其得因地制宜，採行實物倉儲（例如：實/食物銀行等）、食物券、資源媒合或物資輸送平臺等不同方式，推動實物給付，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利辦理實物給付，爰於第二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理實物給付之對象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自行設置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實物給付服務。\n\n前項實物給付之對象資格、優先順序、期間、實施方式、預算補助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其轄區內資源多寡及需受救助者之情形，並考量於災害發生時，視需求將平時募集物資供作災民應急之用，宜分別建立平時及災害發生時，救助物資之籌募、分配及調度制度。另為能整合及管理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之實物給付物資，建立更完整之物資管理制度，中央主管機關宜統籌彙整全國實物給付資料及督導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形，以使籌募物資妥善管理及分配，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有效監控實物之流向與安全把關，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與飼料管理法第八條之一，訂定實物履歷資料庫之建立。\n\n四、於第二項定明發生重大災害時，受災害地區倘有民生物資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地方政府跨區域支援災民生活所需。","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實物供應來源與流向之資料，應保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並將辦理實物給付之情形，定期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遇有重大災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整合調度，並協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跨區域提供實物給付物資。\n\n前二項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維護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定明其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糧食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　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其品質維護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辦理實物給付之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募集或接受捐贈實物給付物資，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並妥善管理及運用實物給付物資，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增進捐贈物資意願，爰於第二項定明捐贈實物給付物資者減免稅捐之依據。","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四　辦理實物給付之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募集或接受捐贈實物給付物資，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應公開徵信；其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n\n前項捐贈實物給付物資者，得依相關稅法規定減免稅捐。"},{"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有效運用生產過剩之農產品，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針對農產品產銷情形進行協調、收購農產品，作為實物給付物資。\n\n三、為充裕實物給付物資，爰於第二項定明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部隊，得運用單位裕量，提供各項主副食品協助辦理實物給付。","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五　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農產品產銷情形進行調節性收購，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物給付物資。\n\n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部隊，得運用單位裕量，提供各項主、副食品，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物給付。"},{"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利增加實物給付物資來源，爰定明食品及物品之製造、販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鼓勵業者提供或捐贈可作為實物給付之物資。","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六　食品及物品之製造、販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鼓勵業者提供或捐贈實物給付物資。"},{"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實物給付，並對受託者辦理業務所需之軟硬體，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利實物給付之推動，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利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自行辦理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提供其必要之輔導或協助業務所需之軟硬體，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委託與自行辦理之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實物給付，應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實物給付，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表揚辦理實物給付具優良績效者。","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八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實物給付績效優良者，得予以表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