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鄭運鵬","陳亭妃","林俊憲","蘇巧慧","邱志偉","許智傑","賴瑞隆","蔡培慧","郭正亮","蔡適應","李麗芬","高志鵬","蕭美琴","余宛如","楊曜","陳賴素美","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mtime":"2024-01-18T20:49: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8-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2487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2248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基於保障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權益及強化職業災害重建之效能，確保職業災害重建專業人員資格無虞；爰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品質，協助罹災勞工重返職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職業災害重建工作涉及職業醫學、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社會復健、職業重建及其他法律等領域之專業人員，例如相關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職業輔導評量員等雖有專業資格的限制，然而其未必有職業災害重建專業相關訓練或工作經驗，致使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品質及職業災害勞工所得到的服務參差不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服務效能似有待加強。\n二、為確保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係由專業人員為之，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增訂第二項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應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始得提供服務。\n三、為完善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所需專業人才之配套法制，修正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取得、服務內容及訓練等事項。","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n\n一、職業災害之研究。\n\n二、職業疾病之防治。\n\n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n\n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n\n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n\n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n\n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n\n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n\n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12","說明":"一、由於職業災害重建工作涉及職業醫學、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社會復健、職業重建及其他法律等領域之專業人員，例如相關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職業輔導評量員等雖有專業資格的限制，然而其未必有職業災害重建專業相關訓練或工作經驗，致使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品質及職業災害勞工所得到的服務參差不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服務效能似有待加強。\n\n二、為確保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係由專業人員為之，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5項及第37條第2項，增訂第二項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應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始得提供服務。\n\n三、為完善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所需專業人才之配套法制，修正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取得、服務內容及訓練等事項。","修正":"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n\n一、職業災害之研究。\n\n二、職業疾病之防治。\n\n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n\n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n\n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n\n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n\n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n\n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n\n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辦理前項事項及申請勞工保險局補助。\n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取得、服務內容及訓練等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