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議案名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3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3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震清等19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8人分別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29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1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9070200100"}],"提案人":["蘇震清","莊瑞雄","施義芳"],"連署人":["鄭寶清","鍾佳濱","許智傑","何欣純","管碧玲","鄭運鵬","李俊俋","蔡易餘","林岱樺","黃國書","羅致政","洪宗熠","吳秉叡","陳明文","陳瑩","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11"}],"mtime":"2024-01-18T20:49: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8-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703號委員提案第22491號","laws":["03111"],"提案編號":"703委22491","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莊瑞雄、施義芳等19人，為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爰提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且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之施打口蹄疫疫苗非疫區，且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於金門以外地區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逐步朝向非疫區目標。\n二、惟我國鄰近國家均為口蹄疫或非洲豬瘟疫區，現階段政府正全力防範口蹄疫及非洲豬瘟自境外傳入，如該疫病傳入我國，將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及嚴重損失，尤以非洲豬瘟無疫苗可防治只能採取撲殺，威脅最大，且為根除一病所需耗費之相關經費甚鉅。\n三、考量入境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之人員從外國違規攜帶肉製品具高度傳播疫病風險，又廚餘養豬為我國飼養型態之一，一旦前揭肉製品流入廚餘，則有導致疫情發生之風險。而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之種類繁多，如動物角、犬貓食品、動物飼料及生鮮肉類製品等，該等產品因檢疫處理成都不同其傳播疫病風險亦隨之不同。以非洲豬瘟為例，病毒可存於冷凍豬肉達一千天，實有必要針對違規攜帶此類產品者予以重罰。\n四、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依據現行條文針對旅客違規攜帶生鮮或未煮熟之加工豬肉產品者，已處最高罰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惟違規旅客人數並未明顯減少，顯然民眾仍心存僥倖，實有修法提高罰則之必要，將現行最高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針對旅客違規攜帶高風險動物產品者予以嚴懲，以收嚇阻之效，落實邊境檢疫措施，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爰擬具本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11","law_nam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之一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11:03111:2008-11-25-修正:57","說明":"一、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亦刻正朝向口蹄疫非疫區努力，以爭取我國國際貿易空間，需持續維持非疫區狀態。\n\n二、考量入境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之人員從外國違規攜帶肉製品具高度傳播疫病風險，又廚餘養豬為我國飼養型態之一，一旦前揭肉製品流入廚餘，則有導致疫情發生之風險。而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之種類繁多，如動物角、犬貓食品、動物飼料及生鮮肉類製品等，該等產品因檢疫處理成都不同其傳播疫病風險亦隨之不同。以非洲豬瘟為例，病毒可存於冷凍豬肉達一千天，實有必要針對違規攜帶此類產品者予以重罰。\n\n三、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依據現行條文針對旅客違規攜帶生鮮或未煮熟之加工豬肉產品者，已處最高罰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惟違規旅客人數並未明顯減少，顯然民眾仍心存僥倖，實有修法提高罰則之必要，將現行最高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針對旅客違規攜帶高風險動物產品者予以嚴懲，以收嚇阻之效，落實邊境檢疫措施，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