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3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3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26/108400092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26/10840009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26/10840009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26/10840009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8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7070100500"}],"提案人":["劉建國","黃秀芳","陳曼麗"],"連署人":["林俊憲","鍾孔炤","趙天麟","吳琪銘","陳素月","蔡易餘","呂孫綾","施義芳","洪宗熠","楊曜","尤美女","邱泰源","李俊俋","羅明才","陳瑩","周春米","趙正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8"]}],"mtime":"2024-01-18T20:49: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9-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2495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2495","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黃秀芳、陳曼麗等20人，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爰此，特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傷殘等字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有關傷殘等字眼。","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修正施行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n\n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n\n前二項所定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發給、停止領受及恢復給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43","說明":"一、名詞修正。\n\n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修正施行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n\n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n\n前二項所定就養給付、撫卹金之發給、停止領受及恢復給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