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3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3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洪宗熠","黃秀芳","陳曼麗","張廖萬堅"],"連署人":["楊曜","李俊俋","陳素月","劉世芳","黃國書","呂孫綾","鍾孔炤","吳焜裕","蔡易餘","何欣純","郭正亮","張宏陸","邱泰源","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mtime":"2024-01-18T20:49: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8-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2498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委22498","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洪宗熠、黃秀芳、陳曼麗、張廖萬堅等19人，鑑於財政乃庶政之母，是政府達成各項施政目標的重要支柱，舉凡推動「交通、衛生、教育、經濟與福利等」皆是經由租稅所推動，因此，租稅是國家進步與繁榮之動力，更是一個國家生存所必須。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納稅是國人之責任，而要養成納稅的習慣，則必須從小做起。良好教育是國家進步的基礎，學校教育是有系統的學習型組織，要讓納稅觀念深植人心，必須把「正確的租稅觀念」帶入校園裡。爰此，特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長年以來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又本法於民國101年修正公布，102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條明列諸多執掌事項，然而有關租稅教育一項，付之闕如。財政乃庶政之母，是政府達成各項施政目標重要支柱，舉凡推動「交通、衛生、教育、經濟與福利等」皆是經由租稅所推動，租稅是國家進步與繁榮之動力，更是一個國家生存所必須。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納稅是國人之責任，而要養成納稅的習慣，則必須從小做起。\n二、租稅是一個國家存在的基礎，每一個國民誠實納稅，是穩固這基礎的唯一辦法，讓國家長存，必須將此觀念從小扎根，因此，落實租稅教育就顯得格外重要，除加強對租稅認知，更要灌輸學子對於納稅的使命感，建立以誠實納稅為榮，以不法逃稅為恥的觀念。","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n\n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n\n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n\n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n\n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第二款新增「租稅教育」作為教育部掌理事項。\n\n二、教育部長年以來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又本法於民國101年修正公布，102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條明列諸多執掌事項，然而有關租稅教育一項，付之闕如。財政乃庶政之母，是政府達成各項施政目標重要支柱，舉凡推動「交通、衛生、教育、經濟與福利等」皆是經由租稅所推動，租稅是國家進步與繁榮之動力，更是一個國家生存所必須。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納稅是國人之責任，而要養成納稅的習慣，則必須從小做起。","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n\n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租稅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n\n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n\n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n\n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n\n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