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8/LCEWA01_090608_003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8/LCEWA01_090608_003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0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9070200300"}],"提案人":["劉建國","洪宗熠","黃秀芳","陳曼麗"],"連署人":["林俊憲","陳素月","楊曜","蔡易餘","吳琪銘","何欣純","蔣絜安","呂孫綾","張廖萬堅","李麗芬","邱泰源","郭正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會期":"09-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09","2018-11-13"],"會議代碼":"院會-9-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6-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03"]}],"mtime":"2024-01-18T20:50: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09","last_time":"2019-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2499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249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洪宗熠、黃秀芳、陳曼麗等16人，鑑於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身心障礙者本身最清楚，故由身心障礙者參與政策，定出的政策才能最切合自身需求，並同時鼓勵身心障礙者走向社會，參與公共事務，不僅關懷自身權益，進而一起關注社會事務。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入法並調整其代表比例，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實施相關立法政策時應提升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程度，故參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爰新增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各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代表，新增兒少身心障礙者並正面表列身心障礙者代表及兒少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各主管機關應於採遴選聘用後公告。","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11","說明":"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實施相關立法政策時應提升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程度，爰參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爰新增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各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代表，新增兒少身心障礙者並正面表列身心障礙者代表及兒少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各主管機關應於採遴選聘用後公告。","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各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代表、兒少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或主要照顧者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各代表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採遴選後聘之，並公告名單。\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