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鄭運鵬","黃國書","洪宗熠","賴瑞隆","莊瑞雄","鄭寶清","李昆澤","邱泰源","張宏陸","陳怡潔","葉宜津","何欣純","郭正亮","陳學聖","吳焜裕","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mtime":"2024-01-18T20:46: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8-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2504號","laws":["02601"],"提案編號":"845委22504","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鑑於政府推動國防組織再造以來，青壯退除役官兵人數大量增加，但其再就業狀況不佳，影響軍人社會地位。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再就業，爰提案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例）第五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簡言之，過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係創設若干工廠及民營公司，並透過考試轉任公教人員，以安置青壯年離退官兵。惟近年來退輔會附屬機構及轉投資事業因簡併、裁撤及移轉民營而逐漸萎縮，退除役官兵少有接受安置之機會。\n二、自政府推動國防組織再造以來，青壯退除役官兵人數大量增加，但其再就業狀況不佳，影響軍人社會地位。依退輔會統計，近年來退除役官兵在非退撫體系之就業安置中，其中約八成仍以低技術門檻之保全業或服務業為主。另退伍軍人再任公職，如其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3,140元者，依規定須停止領受月退休俸，如轉任民營事業職務，則可不受限制。因此，如何鼓勵民營事業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已成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之重點方針。\n三、以美國退伍軍人就業輔導政策為例，2011年美國總統簽署通過「VOW聘用英雄法」（VOW to Hire Heroes Act of 2011）。根據此法案，僱用無業退伍軍人和傷殘軍人的企業可享不同程度之稅收抵減優惠。簡言之，美國政府係以減稅方式，鼓勵企業僱用退伍軍人。\n四、我國退伍軍人因其職業特殊性，再就業管道受限，值此推動募兵制之際，實不利於國軍新血招募，政府誠有必要妥善安排軍人退伍後出路，以安定軍心。如能參考美國立法例，以稅賦優惠方式，鼓勵民營事業進用退伍軍人，應能增加募兵之誘因。爰此，擬提案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之一」，以達成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推動募兵之政策目的。","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是以，民營事業機構於進用新進人員時，如錄用退除役官兵並使其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政府於稅賦上給予優惠，可達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推動募兵之政策目的。","增訂":"第六條之一　民營事業機構進用新進人員時，錄用退除役官兵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得減免其應納之稅捐。\n\n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