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莊瑞雄","陳賴素美","施義芳","吳玉琴","張廖萬堅","鍾孔炤","趙正宇","趙天麟","邱泰源","李麗芬","羅致政","王榮璋","黃國書","賴瑞隆","陳瑩","陳明文","余宛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mtime":"2024-01-18T20:46: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9-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2509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2509","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不但造成選民滿手選票，影響投票，亦影響選務工作之順利進行及增加公帑支出；基此，為使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亦讓選民得以方便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並消弭他人得自選民領取之公投選票，窺知其對該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致妨害其秘密投票自由之疑慮，因此，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投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時，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2017年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破除長期被詬病為「鳥籠公投」的超高通過門檻，大幅降低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然公民提案也因此如雨後春筍般提出；據中選會統計2018年共受理37項全國性公投案，最後通過28萬人以上連署門檻，並經中選會查核通過的有10案，將在2018年11月24日首次於九合一大選時合併投票。\n二、依照現行規定，選民仍具有全領、部分領或全部不領的公投領投權益，也就是說，如果選民不想領取公投票，或只想領部分想投的公投選票，皆可以自己選擇不投或只領想投的公投票；然倘若再依照現行中選會決定的投票方式，將大選票匭與公投票匭設置於同一場所，並採「選舉先領投，再公投領投」，恐有使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致選民的投票意向將因此暴露，有妨害其秘密投票自由與有違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n三、此外，復據中選會規畫，2018年底公投案通過的有10案，將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每個投票所現場將設置3個公投案投票匭，並將採3或4案投入同一票匭，如此作法，不但讓選民滿手選票，影響其圈選及投票作業，恐亦影響選務工作之順利進行。\n四、因此，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n\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5","說明":"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第四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n\n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n\n三、有關提案數超過一定案數，案數比例或數量多少，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四項。","修正":"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n\n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n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n\n第二項之一定案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