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06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1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法官法部分條文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180702004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陳曼麗","鍾孔炤","何欣純","尤美女","莊瑞雄","劉世芳","陳賴素美","張廖萬堅","段宜康","呂孫綾","黃秀芳","周春米","邱議瑩","李麗芬","邱泰源","葉宜津","郭正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0:46: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2512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251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鑑於現行「法官法」所定之懲戒種類，不足以對應違法失職之態樣，致使職務法庭所為之判決，未能符合公平正義之期待。為使懲戒種類能達成促進司法品質、符合公平正義之期待，爰修正「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新增(一)「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種類及(二)「受免除法官職務懲戒者，不得轉任律師」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官法」之懲戒種類，僅免職、撤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罰款及申誡五類，就已退休或離職之法官，現行懲戒種類僅罰款一項得為之，恐難達到實質懲戒之效益，爰參酌「公務人員懲戒法」之規定，新增「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懲戒種類。\n二、現行法官法規範，受「免職」、「撤職」懲戒之法官，不得充任律師，惟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懲戒者，顯已不適任司法職務，卻得轉任律師，恐將影響社會對司法之信賴，故就法官不得充任律師之限制，新增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被懲戒者。","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法官懲戒之種類與淘汰）\n\n法官之懲戒如下：\n\n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n\n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n\n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n\n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n\n五、申誡。\n\n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n\n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n\n申誡，以書面為之。","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以後條次遞延。\n\n二、法官因職務之特殊性，並無一般公務員職等之區分，故無降級、減俸之懲處，惟就已離職之法官，除罰款外，仍應有適當懲戒之方式，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之規定，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之條文，明訂已退休或離職之法官受懲戒之種類。\n\n三、現行條文第三項以後條次遞延。\n\n四、受懲戒遭免除法官職務而須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者，顯已不適任司法職務，倘若得轉任律師，將使律師專業遭受質疑，進而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修正第四項條文，明訂受第一項第四款之懲戒者，不得充任律師。","修正":"第五十條　（法官懲戒之種類與淘汰）\n\n法官之懲戒如下：\n\n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n\n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n\n三、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n四、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n\n五、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n\n六、申誡。\n\n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n\n第一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n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n\n申誡，以書面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