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8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何欣純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0070200600"}],"提案人":["吳玉琴","莊瑞雄"],"連署人":["蔣絜安","郭正亮","蕭美琴","施義芳","陳明文","黃秀芳","邱泰源","陳曼麗","余宛如","趙正宇","李麗芬","蔡適應","賴瑞隆","陳瑩","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0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2"]}],"mtime":"2024-01-18T20:46: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9-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516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2516","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莊瑞雄等17人，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平等行使選舉權，爰提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我國已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肯定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2017年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我國提出的國家報告即指出，我國應確保受監護人得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行使選舉權。\n\n二、且我國自2008年後成人監護制度僅兩級制，並不如其他歐陸或英美國家採限制監護人監護權力，客製化指定監護業務之思維，所以受監護人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大。且許多國家在三十年前就陸續檢討並改正監護人無法享有選舉權的制度。\n\n三、另外，由於監護宣告是聲請制，換言之許多人可能符合要件卻未聲請，便能保有選舉權，造成表達意見能力相同者將因聲請監護與否而享有不同對待。\n\n四、故建議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享有選舉權之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八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n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n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n\n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22","說明":"一、因具備意思表示能力與否為民法上認定當事人得否為監護宣告之要件。因應第十四條之修正取消限制受監護人無選舉權之規定，爰將第三項「表示其意思者」修正為「表達其意見者」以避免法律概念的混淆。\n\n二、為因應受監護人享有選舉權，故建議監護人得依受監護人請求，亦得協助或代為圈投。","修正":"第十八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n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n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達其意見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監護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監護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n\n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