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消防法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3070200400"}],"提案人":["黃昭順","李彥秀","呂玉玲","林麗蟬","陳怡潔"],"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林為洲","陳雪生","蔣乃辛","羅明才","李鴻鈞","陳學聖","陳宜民","吳志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3"}],"mtime":"2024-01-18T20:46: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2520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2520","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李彥秀、呂玉玲、林麗蟬、陳怡潔等16人，鑒於新北市「磐石」救難隊員孫宏新，106年3月接受台北市消防局徵調參與搜救任務，卻遭激流沖走溺斃，成為退休公務員因公死亡的全國首例。孫員因公死亡，消防局依法核發新台幣309萬元整撫卹金。然孫員為領取月退休俸之退休公務人員，在孫員往生後，其遺族可按月領取2萬元的遺族月撫慰金。惟於107年2月家屬收到台北市消防局書函，指孫宏新為退休公務人員，其妻須「按月繳回遺族月撫慰金，至所領一次撫卹金扣完畢或遺族停止、喪失月撫慰金權利為止」。此項規定極為荒謬，退休金是政府應給予退休人員所得，而孫員是退休後遭政府徵召加入危險工作犧牲生命之應有撫卹。故家屬不滿指：「左手領撫卹金，卻要右手繳回，不合理！」。爰此；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實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消防法」三十條條文中，是屬於民間救難單位執行公務罹難給予撫卹的相關規範，與軍、公、教人員在國家服務，退休後所領取的退休俸是不同的，若將二者混為一談，完全悖離情理法，更可惡的是「這樣的規定根本就等同是不給家屬任何補償，政府用人時徵用，用完後就糟蹋，如此剝奪一位英勇救難人員應有的權益，合乎公平正義嗎？」\n二、依現行「消防法」規定，其遺族確實需未領取月撫慰金，才能另外領取撫卹金。然此規定完全背離現實，尤其被徵召人員已退休，並無義務要參與公務任務，無論就法理情任何一面向言，國家因救災需要而行人力徵調時，對於願意挺身而出、出入險境的英雄們，政府尤其應該提供更多的保障。\n三、「消防法」是1995年所修訂，其間雖經過9次修法，由本次孫宏新義士案例，顯然仍有程度檢討空間，應予調整與修正，以保障協助救災人員的權利。\n四、退休軍、公、教人員依法領取退休俸係渠等本當所有，但再受政府徵召不幸殉難後，由遺屬領取月撫慰金，這是政府為感謝殉難者之犧牲所給予家屬的補償，當屬合情合理。而今政府竟要家屬繳回這筆錢，實在非常荒謬且毫無人性。\n五、本項撫慰金發放原係代表政府德政，國家本應當有義務保護救災殉難家屬，這樣才不枉追思救難人員永遠是我們的英雄，但如今卻反其道而行，公平正義何在？","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受傷致身心障礙，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二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6-12-30-修正:38","說明":"一、本條文中，是屬於民間救難單位執行公務罹難給予撫卹的相關規範，與公務員在國家服務，退休後所領取的退休俸是不同的，若將二者混為一談，完全悖離情理法，「這根本就是不給家屬任何補償，政府剝奪一位英勇救難人員應有的權益，就不符合公平正義」。\n\n二、依現行「消防法」規定，其遺族確實無領取月撫慰金時，才能另外領取撫卹金。不過國家因救災需要而進行人力徵調時，對於願意挺身而出，出入險境的救難英雄，政府應該提供更多的保障。\n\n三、「消防法」是1995年所修訂，因當時的時空背景，過了這麼多年，雖經過9次修法，但仍有檢討之空間，必須進行調整與修正，以保障協助英勇救災人員的權利。\n\n四、退休公務員本可領退休俸，但救人殉難後，由遺屬領取月撫慰金，這是給予家屬的損失補償，當屬合情合理。政府竟要家屬繳回這筆錢，真是非常荒謬。國家有義務保護救災殉難家屬，這樣才不枉追思救難人員永遠是我們的英雄，但如今卻反其道而行，公平正義何在？","修正":"第三十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受傷致身心障礙，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二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n\n領有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公、教人員依本法徵調或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因而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給付或撫卹金，不得停發其退休俸、遺族撫慰金或贍養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