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張宏陸","黃秀芳","余宛如","陳素月","吳玉琴","蔡培慧","李俊俋","蔡適應","蔡易餘","段宜康","吳秉叡","蔣絜安","陳瑩","邱泰源","洪宗熠","江永昌","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mtime":"2024-01-18T20:47: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8-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52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523","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鑑於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逃匿或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時有所聞，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另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各類羈押替代處分，非不得已不輕易使用羈押，然相對即應課予遵守相關處分之義務，俾貫徹國家公權力，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建請應研議增訂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及棄保潛逃罪之決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對於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日期到場者，並無相關罰責，造成未受法院羈押之被告，規避司法程序之進行，甚至輕易潛逃、藏匿，嚴重斲傷司法威信，造成公權力無法伸張，爰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並參考美國聯邦法典18U.S.C.3146之規定，增訂拒絕到庭處罰罪。\n二、又除拒絕到庭、潛逃、藏匿之情形外，關於其他重要之羈押替代處分，如命被告禁止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命限制出境出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等事項，均屬重要之羈押替代措施，一經被告違反，恐即無法發揮保全被告之功能，亦將斲傷司法威信，亦有入罪處罰之必要，爰參考美國聯邦法典18 U.S.C.401(3)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處罰。","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法對於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日期到場者，並無相關罰責，造成未受法院羈押之被告，規避司法程序之進行，甚至輕易潛逃、藏匿，嚴重斲傷司法威信，造成公權力無法伸張，爰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並參考美國聯邦法典18U.S.C.3146之規定，增訂拒絕到庭處罰罪。\n\n三、又除拒絕到庭、潛逃、藏匿之情形外，關於其他重要之羈押替代處分，如命被告禁止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命限制出境出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等事項，均屬重要之羈押替代措施，一經被告違反，恐即無法發揮保全被告之功能，亦將斲傷司法威信，亦有入罪處罰之必要，爰參考美國聯邦法典18 U.S.C.401(3)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處罰。","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被告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因逃亡、藏匿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違反關於羈押替代處分所命應遵守之下列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禁止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n\n二、限制出境、出海。\n\n三、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n\n四、禁止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8070200400/details"}